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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2798        返回列表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10]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采取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地方财政、商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额度。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三条  财政部将市场开拓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以上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可按规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项目申请。商务部、财政部按规定审核后,由财政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项目及地方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按规定向地方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地方商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每年应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3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各级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同时废止。

 




中小企业参展补贴申请办法及注意事项

 


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性质及来源
二、支持内容:境外参展、各类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新兴市场开拓、企业培训会、境外投议标等六大方面。
三、申报办法:申报时请详细阅读申报须知。

申请标准:
*展览会不属于商务部每年列出的热点展览会

申报资格: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 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注意事项: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若现在补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原则上仍然可以申请展览会补贴。现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要5个工作日左右,基本都会给予批准。
补贴范围包括展位费和公共布展费,补贴比例视展览会性质多少不等。

申报流程:
第一步:注册:
1. 登陆网站。登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
2.在线注册。通过网络注册企业基本信息。信息注册成功后,打印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一并报送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3.在线申报。待当地主管部门对注册信息资质审核通过后,进入“在线申报”进行计划申报。
4.一旦注册成功,以后年度无须重新注册。
第二步:计划申报:
待当地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资质材料并对注册信息审核公示后,企业可进入“在线申报”进行计划申。
第三步:计划调整
第四步:资金拨付申请
经主管部门对计划申请项目批复并公示后,企业可进入“在线申报”进行资金拨付申请。企业在完成资金拨付申请后,打印“项目计划申请表”、“资金拨付申请表”会同该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复印件(所有资料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整理装订后报送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资金拨付申请时间一般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具体时间以网站通知为准)

注意事项:
所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资料清单附后。
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1)     展览组委会邀请函复印件;
2)     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     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因私人员也可提供护照及签证页复印件);
4)     与展方签定展位的合同复印件;
5)     支出外汇的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6)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7)     展会期间工作照片;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五步:资金拨付反馈:拨付申请在年度结束后一月内。中小企业补贴的时间跨度为一年,即本年补贴上年审批合格的项目,因为该项资金被列为财政部的国库支出,审批标准比较严格且周期较长。因此我们对热点展览会以外的组展项目都提前申请了国家中小企业参展补贴,参加这些项目的参展公司都有机会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出国参展补贴。
对资金拨付申请的批复情况,除由管理部门向申报单位下达批复通知外还将通过网上公示,申报单位可通过网上进行查询。申报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通过网上填写资金拨付反馈表,将收到的奖金情况反馈至相关管理部门。


申报说明:
1.     由项目计划申请转入的内容不得修改,对资金拨付要求填写的内容请如实填写;
2.     在填写项目金额或其他非文字内容时,请在英文输入状态下填写,所填写数字请保留整数,不能填写任何符号或汉字;
3.     表格中的合计金额均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不需人工计算填写;
4.     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国家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公布为准。